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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傲化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实控人刘宪武

来源:化学进展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0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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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昨日,大连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昨日,大连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傲化学”,.SH)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并于预付款入账后当日或短期内即转入关联公司账户。上述款项未有对应货物交付,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返还预付款1150万元、1000万元、950万元。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刘宪武作为百傲化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王希梁作为百傲化学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刘宪武、王希梁2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百傲化学、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创立,是各类工业、民用系列杀菌剂、防腐剂、防霉剂及有机化工中间体的制造商。2017年2月6日,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百傲化学,股票代码。刘宪武于2015年6月29日至今任百傲化学董事长;王希梁于2018年1月27日至今任百傲化学财务总监。

  百傲化学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刘宪武直接持有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刘宪武。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来源:《化学进展》 网址: http://www.hxjzzz.cn/zonghexinwen/2021/1105/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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